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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制度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产,提高使用效益。要进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改革,探索建立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八、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十四)健全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市法制、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大我市人民防空立法力度,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制订完善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积极推进《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立法进程,并结合我市人民防空体制向民防体制转变,纳入防空防灾一体化内容,为我市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提供法律支持。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机构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严格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改进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式,积极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手段,以及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方式管理人民防空事务。

  (二十六)扎实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形式、多层面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依法履行防空防灾义务的自觉性。把防空防灾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进防空防灾应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

  市、区(县级市)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防空防灾知识教育作为参训干部培训内容,纳入教学和考核范围,由同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应当结合军训、劳动实践或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行,纳入学生素质考核内容,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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