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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市信息办、新闻出版和广电局、视频办、无线电办和警备区作训、通信等部门,市有线、无线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视频监控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建立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负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职能机构,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九)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人民防空由人员防护为主向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人员防护并重转变。市、区(县级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二十)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建设,组建救援队伍,加强平时训练,推动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要贯彻平战结合方针,明确建设项目的防护类别等级,按照防护要求抓好项目建设;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完善防护方案和抢险抢修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开展必要的自救防护训练。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加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一)落实政府承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调整。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二十二)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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