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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订或修订过程中,要落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防空需求,兼顾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市、区(县级市)城镇规划区域(含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应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法制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用地、地下空间权属确认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合作、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等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或由人防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防护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与地面建筑同步验收备案,防止虚假报建、报而不建、建而不验等现象。

  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维护、管理和使用,并不得影响其防空功能。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区、街(镇)和工程隶属单位(个人)“三级管理”制度。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武装部负责定期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和责令工程隶属单位整改出现的问题;工程隶属单位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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