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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依法设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设立人民防空通信保障和管理指挥所等机构。尚未设立或机构不健全的区(县级市)要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街(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明确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完善人民防空指挥体系

  (四)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机制。市、区(县级市)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要求,明确编成单位和指挥人员,理顺指挥关系,完善协同机制。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明确重要目标防护、人员疏散、消除空袭后果等内容,建立配套完善的方案体系。市、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方案,采取室内指挥作业与实兵演练相结合方式,适时组织防空袭演练。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成符合战术技术要求、设施设备完善、指挥要素齐全的地下基本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和车载机动指挥所,构建较完善的地面、地下、机动的人民防空指挥平台,为实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指挥提供保障。人防指挥所建设在功能总体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军地联防指挥需要,建成平战兼容的综合型指挥所。

  (六)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公安、民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环保、市政、环卫、药监、安全监管、应急、人民防空、电力、气象、化工、通信、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组织有关单位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统一编组,按纲施训。群众防空组织要按照城区人口1‰至3‰的比例组建,并制订和完善战时扩编计划。企事业单位、街(镇)居委会要动员职工和居民积极参与,并逐步建立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各级各类群众防空组织要结合市政府每年组织的防空警报试鸣和演习进行演练,提高防空防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人民防空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与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统筹协调,与便民惠民、民生为重的举措统筹协调,与城市重点建设地域和项目统筹协调,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与国防动员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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