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2009〕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的精神,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全面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省“首善之区”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体制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级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增强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意识,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应急工作相融合。市、区(县级市)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批准的全市性人民防空会议,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并将人民防空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警备区、区(县级市)人民武装部以及街(镇)武装部对管辖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工作,将其列入党委议军会议议题和年度工作目标,与军事工作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警备区司令部、区(县级市)人民武装部军事科为同级人民防空工作的军事机关管理部门,实行军事干部兼任人防部门领导副职制度。警备区派出一名领导兼任市人防办副主任,区(县级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兼任同级人防部门副职领导,并在人防部门设立办公场所,参与研究和决策重大问题。各街(镇)可将人民防空工作管理人员职位设在本级武装部。建立城市防空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部署城市防空年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警备区司令部,成员由警备区机关有关部门、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区(县级市)人民武装部、各区(县级市)人防办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请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