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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范围和市级重点示范区域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包括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宾馆、商场、工业厂房建设项目,高档低层住宅建设项目。市级重点示范区域包括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市钱江新城、城东新城、大江东新城、钱江世纪城,萧山国际机场、地铁上盖物业、奥体博览城、杭师大新校区等。
  五、建立政府补贴和激励机制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示范补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区财政按项目所在地的口径以1:1的比例配套,每年合计6000万元。
  我市列入“阳光屋顶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系统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金太阳工程”从其规定)。“阳光屋顶示范工程”示范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年下达的项目实际补贴标准执行。已列入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助。
  “阳光屋顶示范工程”所发电量全部并网收购,由物价局、电力局负责,尽快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上网及收购电价。企业在光伏发电上网收益对地方财政所作出的贡献,将以项目资助形式给予支持。
  鼓励市属国有投资企业在开发建设大型公共设施过程中,实施“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其投资可以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但不再享受示范项目的补贴。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保障
  1.成立杭州市光伏发电建筑应用工作协调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市建委、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电力局、财政局、质监局、科技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协调解决“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和光伏发电建筑应用实施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在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光伏发电建筑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和光伏发电建筑应用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应对口设立示范工作协调小组,落实管理部门,并指定具体联系人,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2.实行目标考核机制。
  强化目标考核,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光伏发电建筑应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分解下达,将“阳光屋顶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纳入各区、县(市)和市各部门的目标考评范围,具体由市考评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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