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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滨劳社〔2009〕5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市本级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现就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范围
  本《通知》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因病退休)。
  二、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1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有效证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件等材料,申报退休。个体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零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10日前,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件、从业证明等材料,由托管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审核完整无误后,应在5日内连同《退休审批表》及时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按职责权限,合理分工,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核准程序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
  1.办理因病退休(退职)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鉴定结论和符合因病退休(退职)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托管单位)按规定逐级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对于提出办理因病退休(退职)的危重(绝症)病人,可简化病退程序,开通劳动保障“绿色通道”,从速办理。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每年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并定期审核。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托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执行7天的公示期,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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