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09〕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1月份启用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票据是负责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维修资金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印财政票据防伪底纹,第三联为记账凭证联,第四联为有关单位留存。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每册25组,成品规格为185mm×102mm。
三、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等其他票据将不再作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
四、凡使用维修资金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