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加强校区内公共场所各项预防性消毒措施。
1.如发生流感病例,学校要对患者停留过的教室、寝室开窗通风,防止接触者被传染;家住本市的学生和教职工应及时就诊并居家休息,本市无其他住所的,学校应对其就诊和休息提供必要的条件,要给予患者诊治及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要对需要居家休息观察的学生、教职工相对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中小学班主任和大学辅导员(或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要切实负起对居家休息观察者的管理职责,患者症状消失24小时后即可返校。学校应为因病缺课学生补课以保证其跟上教学进度。
2.发生聚集性发热病例,各区县疾控部门要及时对学校进行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按要求采样检测。学校要按照消毒隔离规范,及时配合专业机构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同时,对其它接触者(无须隔离)落实健康监测措施。发生确诊病例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置。
五、加强健康教育
学校要积极向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教育,要通过课堂教育、广播、校园网络、板报、小卡片等多种形式将预防甲型H1N1流感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促进人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园科普宣传教育,对学校开展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给予支持。
六、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审核备案
学校要尽量减少非必要的室内聚集性活动。凡组织聚集性活动的,应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转发市教委<关于对本市学生聚集性活动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应急委〔2009〕4号)文件执行。各专业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大型活动的防控预案,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将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对所属辖区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防控工作
本市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纳入所属区县管理。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须将“零报告”和“每日报告”信息上报区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同时,抄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