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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第8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根据目前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数量,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遵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辖区覆盖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资源,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需要。一方面要大力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对于诊治中发现的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积极安排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做好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工作。发现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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