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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1项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违法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4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1台机械冲压设备违反规定处5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

  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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