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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确保按照法律制度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按《政府采购法》和采购目录规定,全面、完整地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实施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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