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本市将建立基本药物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分类
基本药物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基本药物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专家熟悉相关专业医药政策和工作方法。
(四)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的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三、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安排、落实向市卫生局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候选人的工作。候选人须填写《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申请表》(见附件,此附件各单位可用A4纸复印),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每家基层医疗机构可上报5名专家,其中医学专家3人(包括中医专家1人),药学专家2人(包括中药专家1人)。每家二、三级医院可上报4名专家,其中医学专家2人(包括中医专家1人),药学专家2人(包括中药专家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