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费〔2009〕9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建设0619号),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9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以上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表
车型
| 收费项目(渡口过渡费)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类
| 摩托车
| 元/辆
| 8
|
二类
| 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2吨以下)、20座以下客车
| 元/辆
| 17
|
三类
| 21座至5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元/辆
| 28
|
四类
|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
| 元/辆
| 35
|
五类
| 8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 元/辆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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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 15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元/辆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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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
| 30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元/辆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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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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