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达到《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标准,流通领域小食杂店达到“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对食品经营流通企业的引导规范,达到监控上市商品源头、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三)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1.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创建一批亮证照经营管理的小餐饮示范单位、提升一批小餐饮规范经营单位、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小餐饮经营单位、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小餐饮经营单位。
2.各区、县(市)城区、乡镇(城镇)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城郊结合部(乡村)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有效遏制;经营单位配备基本设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环境清洁,视觉污染基本消除;各区、县(市)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四、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工作分城区组(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县市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两个组别进行。
(一)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考核评分和暗访工作两部分组成,其中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部门职责,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分别进行,暗访工作由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负责组织开展。
(二)考核计分。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8日前分别将考核情况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考核成绩,结合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暗访情况,分别提出城区组和县市组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市综合考评内容。
(三)考核结果。城区组考核总分为120分,县市组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10分(含)以上、县市组90分(含)以上为优秀;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县市组80分(含)以上为达标;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下、县市组80分以下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为不达标。
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个人评比工作,各区、县(市)、各部门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于10月18日前报市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