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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三) 认真抓好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 认真做好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

  (五) 认真做好上级政府要求贯彻执行或查办回复事项的督促落实。

  (六) 认真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和调研时确定需要落实事项的督促落实。

  (七) 认真做好国家、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健全责任制度。要落实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各级督查机构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组织协调、催办查办责任;各承办部门对督促检查事项负办理落实责任,要做到件件有承办部门,事事有专人负责,达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及时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凡有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结并上报;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督查报告要严谨、客观、准确,说明事件的起因、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工作建议等。督查报告要行文规范,由各县、区(开发区)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政府或部门名义上报。

  (三)实行通报制度。要充分利用《抚顺政务督查》,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适时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严守保密制度。对涉密的督查事项,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和传播涉密督查事项。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实施考核奖惩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积极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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