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省基金委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结题报告且不说明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6年公布的《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同时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问责机制。
第四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