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地勘基金投资(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凡使用地勘基金支出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的,如涉及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和省有开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撤销或者中止的申请,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收益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