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六条 全额使用地勘基金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设立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评审。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根据省、市、县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等规划的有关要求,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核查、协调,具体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