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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六条 全额使用地勘基金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设立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项目竣工结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评审。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根据省、市、县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等规划的有关要求,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核查、协调,具体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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