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9〕17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2号),省政府决定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主要用于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我省建立矿产资源后备基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的资金);
(二)地勘基金成果出让收益省级财政分成安排;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