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补偿范围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1、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2、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 资金补助标准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按照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给予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
五、 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1、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先登录http://202.109.194.154/进行注册,并向市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A4纸印刷并装订2份上报):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资料。
2、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各市县担保机构应分别于2009年9月20日和2010年1月20日前向市州商务部门申报材料,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联审后于2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料报送省商务厅。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各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在联合审查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是否为中小商贸企业时,请登录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查询界定。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向担保机构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由省商务厅将申报材料退回给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