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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各级事故和涉险事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到达事故现场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好事故信息的现场核实、跟踪工作,随时保持与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的联系,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事故信息续报。

第五章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故信息报告网络。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建立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事故信息接报与调度必需的专用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和机动指挥。

第六章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实行逐月定量考核,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蓄意压报、谎报、瞒报事故和阻碍、干涉事故信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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