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建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从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中产生。入选的评审专家,由市国资委直接发聘任通知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或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在相关行业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并执业五年以上。
(三)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相关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工作八年以上。
(四)熟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评估准则和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在以往的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主要采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应不少于2人,具体专家名单由市国资委根据评估项目的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及时间要求,从评审专家库中指定。
第七条 专家评审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合规性审核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实地勘察与资产评估结果评价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评审意见与评审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三)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四)评估方法、标准及选取的参数是否科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评估结果是否公允;
(五)特别事项、期后重大事项等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是否真实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