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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中补充以下两点要求:
  一、“健康体检”作为服务方式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上。
  二、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中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将《目录》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集中上报至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门诊部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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