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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市容市政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车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等公共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 道路泊车位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设置,设立统一标识。
  第四条 道路泊车位的设置(撤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道路泊车服务的管理工作由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道路、广场的泊车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区道路停车管理所具体实施;街巷的泊车服务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七条 道路泊车服务单位由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办法择优选用。
  第八条 道路机动车泊车实行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泊车服务收费使用统一票据。
  第九条 道路服务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泊车服务管理和设施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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