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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准则实施工作,并主动与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要建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台账,动态反映新准则实施情况,并请各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次年2月15日前按照报表填报说明将附件1、附件2及电子文档分别报省财政厅、国资监管机构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财政厅将定期公布各市实施进度,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各市新准则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杜英俊、张慧;
  电 话:0531-82669793 、0531-82665250;
  邮 编:250002;
  电子邮箱:zhanghui1982ok@163.com
  省国资委财务审计处联系人:杨 睿、徐敏;
  电  话:0531-85103613 ;
  电子邮箱:xumin@sdsgzw.gov.cn
  省中小企业办规划发展处联系人:周琰
  电  话:0531-82037280。
  电子邮箱:zhouy@smesd.gov.cn

  附件:1、山东省国有大中型、非国有大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报表
  2、山东省中小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报表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1:山东省国有大中型、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报表
  (    年   月)

  汇总单位:                  上报日期:

所属行业

省属企业

市及以下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

合 计

大类

细分

现有户数

已执行户数

执行率(%)

现有户数

已执行户数

执行率(%)

现有户数

已执行户数

执行率(%)

企业户数

 

已执行户数

执行率(%)

小计

其中上市公司

小计

其中上市公司

工业企业

煤炭企业

 

 

 

 

 

 

 

 

 

 

 

 

 

 

 

 

 

 

 

 

 

 

 

 

 

 

冶金企业

 

 

 

 

 

 

 

 

 

 

 

 

 

 

汽车企业

 

 

 

 

 

 

 

 

 

 

 

 

 

 

机械企业

 

 

 

 

 

 

 

 

 

 

 

 

 

 

化工企业

 

 

 

 

 

 

 

 

 

 

 

 

 

 

轻工企业

 

 

 

 

 

 

 

 

 

 

 

 

 

 

纺织企业

 

 

 

 

 

 

 

 

 

 

 

 

 

 

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

 

 

 

 

 

 

 

 

 

 

 

 

 

 

物资企业

 

 

 

 

 

 

 

 

 

 

 

 

 

 

外贸企业

 

 

 

 

 

 

 

 

 

 

 

 

 

 

服务企业

服务企业

 

 

 

 

 

 

 

 

 

 

 

 

 

 

旅游企业

 

 

 

 

 

 

 

 

 

 

 

 

 

 

其他企业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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