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杭财企〔2008〕1149号)规定执行。
(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或以无形资产质押为主的组合贷款业务,为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七)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吸引社会民间资金,设立服务业等债权基金,为有债权融资需求的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予以安排。
(八)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入驻楼宇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
(九)鼓励入驻楼宇企业创建优秀品牌。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新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体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7号)执行。
(十)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扩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十一)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入驻楼宇。
1.对获得年度中介服务业示范组织(企业)和中介服务业标兵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2.扶持和支持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对合作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对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经营者的短期教育和培训给予一定补助。
(十二)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促进我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