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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

  (三)鼓励物流企业入驻楼宇。
  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确有困难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四)鼓励金融企业入驻楼宇。
  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3.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鼓励创投企业入驻楼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鼓励动漫企业入驻楼宇。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开展商务楼宇考核评选活动,对入选“五十佳楼宇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二)大力扶持特色楼宇发展。对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楼宇,由各城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各城区自行确定。
  (三)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入驻楼宇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将担保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享受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0号)规定执行。
  (四)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投向初创期科技型入驻楼宇企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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