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
(杭政办〔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鼓励信息产业企业入驻楼宇。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