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各县区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依托民办学校或创办外来工子弟学校等渠道解决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2、保障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区要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建设标准筹措建设资金,有计划地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改建扩建工程,增添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要根据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支持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到2010年,全市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1、按照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制订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统筹义务教育资源,每年有重点地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包括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教师培训交流、教学设施设备配套等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学校建设项目,重点扶持薄弱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等,确保上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年度区域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班数,按照省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数和岗位职数,及时补充教职工编制,重点向农村和山区薄弱学校倾斜。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协同教育部门把中小学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用地规模等因素组织编制学校用地规划,控制居住区周边学校用地,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推进新建居民区学校配套建设和施工管理,保证校舍质量和师生安全,确保学校建设符合国家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用于义务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杜绝挤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