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各县区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含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开展中小学新教材教师培训、远程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等活动。要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校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范围内安排。鼓励教师特别是初中教师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各县区每年公开招考教师要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向有需求的初中学校倾斜。力争到2010年全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加强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保障全市每三年一周期评选市级名教师活动顺利开展。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学校长任期工作负责制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潮教字〔2007〕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的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09〕50号)精神,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3、建立校长和教师交流调配机制。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完善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统一调配师资的管理模式,加大区域内师资调配力度,建立校长和教师在校际间的定期交流工作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校长和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挂职或支教,逐步扩大轮岗范围,逐年提高岗位交流比例。交流学校之间要建立教育教学互访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以及申报评选特级教师和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的,原则上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和教育质量。
1、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或示范学校,努力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要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督导和管理,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2、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制度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教育部门要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服务范围,全面实行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变相“择校”或进行小学升初中的选拔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因取消借读费而辞退或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校要严格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变相设立重点班或实验班等。进一步落实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责任制,加强家校配合教育,切实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3、深入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从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探索建立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办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坚持促进全体学生发展为原则,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帮助和辅导。要拓宽校园文化载体,丰富学生课余文体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