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
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
“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供应商如需解除“冻结”,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同意后解除。“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采购组织单位可直接从注册供应商库中按一定的资格条件筛选供应商,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同时可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最少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见附2),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第三十三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注册供应商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按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登记表进行资格性审查,待其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已补充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应按无效处理,并重新审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如发现注册供应商登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