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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9〕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渝建发〔2009〕69号)以来,建设各方认真落实,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等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渝建发〔2009〕69号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责任,原则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监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不定期的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抽查,并对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情况进行通报。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节能设计内容,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加强施工图阶段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管理,严格要求备案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通过1周内,将《重庆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情况表》(见附件)盖章后报送至市建筑节能中心(传真:63610207),建设单位应重新填写《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重新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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