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落实专人按时完成纸质报表的上报和网络直报,不断提高上报信息质量,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执行保密制度,落实网络直报的专用电脑,提高信息安全的程度。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省、市、县级疾控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确认实验,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和确证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管理和治疗体系。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示范区项目经费从中央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检测试剂、预防药物、咨询与检测费、培训经费、专家技术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费、孕产妇终止妊娠、婴儿配方奶粉和隔离防护设备。2008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2)。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非示范区经费。
1、抗病毒药物: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抗病毒药物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统一安排。
省妇幼保健所从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所领取抗病毒药物;市(州、地)妇幼保健院(所)指定专人(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基础的专业保健人员)从省妇幼保健所领取,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抗病毒药物服用指导、发放和管理,避免药物过期;市(区、县)妇幼保健站(院)同样指定专业保健业务人员从地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取抗病毒药物,负责指导本县的抗病毒药物服用指导、发放和管理,避免药物过期。
2、开展艾滋病咨询、艾滋病抗体检测和标本送检费用、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住院分娩及孕妇终止妊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