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批准书审批程序和时限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设立审查申请文件和资料,省安全监管部门经组织召开设立安全审查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该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许可文书。同意设立的,申请单位提交《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二份申请书(见附件),并根据《复函》要求提交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对设立该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签署明确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以专文并随附申请单位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及相关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批准其设立的,申请单位凭行政许可受理单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办事窗口领取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二者应有效衔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出自不同的法源,行政许可的主体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政府,二者在审查目的、安全条件等方面要求相一致,且前者是对后者行政许可在设立安全条件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对同一企业(项目)设立安全条件的重复审查,应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中的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作为批准书审查和审批依据。
(二)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只能持有一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由省安全监管部门按审批程序核发批准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非剧毒危险化学品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号令要求,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除外)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为与项目设立批准证书审查相衔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号令规定,原则上委托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上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剧毒化学品项目和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除外),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设区市政府作出项目设立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