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与利用。
(六)负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七)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省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区乡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林业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的林业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林业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