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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林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法规和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管理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评估、发布相关信息;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业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物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林业产业的有关标准;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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