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水产品商场(超市)和集(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质量监管职责;负责调查处理水产品经销商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

  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餐饮业和医院、学校、机关等集体用餐单位加强水产品进货索证管理,预防水产品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的水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推广水产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第八条 鼓励并扶持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为水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明确适于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功能区范围,并采取措施,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产品生产条件。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养殖、捕捞水产品和建立水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渔药、饲料、肥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

  第十二条 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可养殖水域滩涂内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水产生产活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