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二)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经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且达到国家4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对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3万元;
(七)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承办单位,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二)作为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或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该标准的实施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
(三)该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