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销售发票;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镇级审核、区县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落实市级配套补贴资金,并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有关区(县)财政,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区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市经信委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市公安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商务委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本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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