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己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注销证明;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