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旅游点、旅游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
2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堂)食品卫生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国资委。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督促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除承担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合法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界定。
四、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总工会。
――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参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二)市科委。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三)市监察局。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
――负责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治本措施的落实和应急体系建设,补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和重大设备设施改造。
(五)市人力社保局。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指导、监督所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六)市文化广电局。
――协助落实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