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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旅行社条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


  四、以商务公司、会务公司、旅游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于5月1日前,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旅游业务。

  五、挂靠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于5月1日前,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旅游业务。从5月1日起,违者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自5月1日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不得超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违者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将陆续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坚决清理、整顿、取缔一切非法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将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旅行社行业的监管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和个人,坚决查处,决不手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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