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旅行社条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
(三府〔2009〕32号)
新《
旅行社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积极有效地贯彻执行《
旅行社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行业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根据《
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审批实行常态审批,对符合《
旅行社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申请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自5月1日起,没有《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商务公司、会务公司、旅游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违者将按照《
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