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纳[2009]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对本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执业个人会员。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后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时间;
5.未足额缴纳会费;
6.会籍变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5.从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三)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年检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