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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指导。认真抓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到2015年,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达标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市树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字规范、师生员工普通话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为市容检查整顿的一项内容。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语委主任,在市教育局设立市语委办公室,并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语委办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人事、工商、民政、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共同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相关部门负责、有具体人员(联络员)抓语言文字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健全、调整、充实县(市)区级语言文字协调和工作机构。在各县(市)区教育局设语委办公室,由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语委办主任,有专、兼职人员抓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

  2.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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