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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抓好农村语言文字工作。正确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方言的关系。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薄弱地区,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语言文字工作要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把帮助广大农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改变城乡之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问题。要着力加强农村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探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交际障碍,为其就业和生活提供便利。

  在坚持贯彻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的过程中,除法律允许使用的方言外,对媒体滥用方言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

  (四)建立完善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不合格人员要限期达标;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教学成果评奖挂钩;全面实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普通话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文化、商贸、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合格标准及实施办法参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开展汉字水平应用测试工作,对中文出版物编校人员、广告标牌设计制作人员、影视屏幕和计算机汉字输录人员等对社会用字产生影响的从业人员及高校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汉字应用能力培训和测试,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测试工作由市语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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