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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部门职责:
  (一)负责国、省级公路养护、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修建过程中的公路安全畅通,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建设;
  (二)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公路事故隐患;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海事(运管、港航)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审核转报码头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督管理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
  (六)负责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通讯频率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与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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