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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74号 2009年7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启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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