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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救助标准
  (一)对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救助。其中:
  1.造成人员重伤或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2.造成人员死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
  (二)对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其中: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区级困难家庭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困难家庭,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后,下同)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元(含)至1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10000元(含)至2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2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
  2.其他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的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30000元(含)至4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30%的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40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40%的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其中:
  1.造成人员重伤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2.造成人员死亡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
  (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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